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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介A走尾款,賣方沒收到,房屋已過戶 |
房東:喵喵 發表時間:2012-01-09 |
去年10月透過某家房仲已有20年買屋 , 房仲與乙方有買賣交易經驗 最後一次尾款乙方沒收到 ,被仲介侵吞 付款總共分3次交款 , 都是透過仲介老闆 仲介一共請我開了 3次銀行本票 , 都是指名給乙方 , 不禁背 第一次簽約 , 本行支票 OO元整 先交給房仲 , 當日乙方有親到現場 , 再由乙方取走 第二次付款 , 乙方未到 , 本行支票OO元整 一樣交給房仲 , 由房仲自行電匯給乙方 ( 當天並開尾款同額本票交給房仲 , 約定付清尾款時會退還當面銷毀 ) 弟三次付尾款 , 乙方未到 , (房仲出面 ) 一樣先看清楚所有產權移轉都已經完成 , 水電/天然氣/管理費/完稅都已經辦好 , 收回本票 , 交付尾款 本行支票 OO元整 , 完成點交 過了將近2個月 , 乙方現身說他沒收到尾款 , 從台北南下找到仲介, 仲介老闆坦承因周轉不靈將資金挪用 , 同意開本票給乙方限期還尾款 乙方問甲方為何支票當初不禁背? 我回答仲介是要求 : 仲介說是乙方要求的! 於是我配合開支票指名給乙方 , 但不禁背 而且3 次付款都一樣 , 而且我本票也拿回來了! 房屋也都過戶完稅,移轉登記都完成 ,怎麼知道會有問題 ? 以下為買賣契約書節錄小弟覺得比較重要之內容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 第2條 : 付款期限及移交不動產方法 (1)本約簽定時 , 甲方應付乙方價款之一部分計 新台幣 OO 元整(含定金) , 由XX不動產經紀公司統籌交付乙方,餘款則照左列規定給付 (2)第二次付款:約定於契約單,增值稅單核下5日內甲方應應繳付新臺幣 OO 元整 , 同時甲方開立尾款同額之商業本票於XX不動產經紀公司,於尾款付清時無條件退還甲方 (3)尾款: 新臺幣 OO 元整 , 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畢 , 甲方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 , 貸款核下後5日內一次付清 , 同時點交房地 第5條 : 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 , 甲方應負履約保證之連帶保證責任 , 並自願放棄先訴抗辨權 第11條 : 本契約所訂定之交屋日(即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後,甲方付清尾款之同時,由XX不動產經記公司負責點交) 乙方應確實依約履行 , 不得藉故拖延或遲延收受尾款及交屋 乙方目前要求甲方不可搬入 !除非仲介把尾款吐出來, 並且認為乙方並未收到尾款 , 房屋點交未完成 ! 過戶不算乙方可要求甲方返還房屋 ! 目前所有買賣契約書及甲方所有付款的收據正本都有留存 , 包括當初開的與尾款金額相同本票也有留影本 ( 付清尾款拿回本票後 , 就當場撕毀) 有請認識的代書查過產權確定都已經辦好過戶手續都完成! 請問買方權益會受損嗎 ? 買方需不需要負責 ? 謝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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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樓住戶:謝皓嘉 發表時間:2014-03-17 |
2 樓住戶:黃文謙 發表時間:2014-03-17 |
可以輕輕鬆鬆估價,何必浪費太多時間在尋找代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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